类案检索指导意见

同案同判,类案检索在哪里查到去最高人民法院查找,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

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拓展资料】
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

同案检索类案检索只能参考同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吗?类案检索不是只能参考同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还包括最高法院和其他高级法院的生效裁判 。
《最高人民fa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fa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fa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fa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fa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同案同判的最新规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在新时期提出的新要求 。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仅包含对实质正义或结果正义的追求,也同样包含对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的追求 。人民群众对个案公平正义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同案是否有着相同的判决 。同案不同判首先会让当事人在形式上感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然后又会从结果上发现实质的不对等 。因此,同案同判可以作为一个“抓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人民群众心中衡量司法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 。

类案检索指导意见

文章插图
正如马克思·韦伯关于法官是自动售货机的隐喻,司法过程不是一个输入案件事实,产出判决结果的简单过程 。法律运用的过程是复杂的,借鉴以往司法裁判的智慧,解决当下案件的难题,既是一种合理的方式,也是对公平正义追求的必然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已于2020年7月31日正式生效,全文共计十四条 。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对该意见的适用等方面作出一些探讨 。
何为类案?
根据《意见》第一条,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在判例法国家中,过往的司法判例就是法律条文,法官对判例的适用是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而在成文法国家中,受制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引用判例进行判决是不具备正当理由的 。但是目前出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融合的趋势,判例法吸收成文法的权威、统一的优点,成文法吸收判例法灵活、适应性强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