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规定有:
1、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2、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 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规定有哪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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