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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性剥离:国家在不良资产剥离规模、范围、条件和完成时间等方面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采取以银行省级分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驻各地办事处为基本清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分次完成,国有银行按不良资产的帐面价值和表内利息从国家财政取得对价 。这种方式有明显的政府指令性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应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对待 。故由此引发的国有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他受让人直接起诉银行的亦不宜受理 。
2、商业性剥离:商业剥离是通过招投标等完全商业化方式完成剥离,按市场原则由双方或通过竞买方式确定价格,银行不是从财政上取得对价,而是从收购人处取得交易对价 。目前工行与长城资产公司已开始尝试商业化资产剥离的运作 。这种方式下,应按民事法律关系对待,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处理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
【不良资产剥离范围包括哪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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