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 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
⒋超越职权的 。
⒌滥用职权的 。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可以判决变更 。
(五)判决确认违法 , 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法院如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六)判决确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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