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怎么买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怎么办理

这次主要介绍灵活就业人员怎么买公积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怎么办理的详情,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
灵活就业人员怎么买公积金4月11日,采访人员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自我市正式启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以来,许多市民对该项政策予以关注 。针对群众关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问题,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
      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相关规定,此处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城镇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目前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仅为3.25%;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依法扣除;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以获得缴存补贴 。
      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哪些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按月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需按月等额缴存,每月缴存一次,缴存期数不少于24个月(含),月缴存金额不低于180元,不高于3500元,缴存期内不可变更月缴存金额 。
      二是一次性缴存 。需一次性存入缴存资金,缴存资金留存期限为24个月,缴存金额不低于180元,不高于43750元 。
      三是自由缴存 。可自由缴存,缴存次数不限,单笔缴存金额不低于180元,单笔缴存金额和每月累计缴存金额不高于76200元 。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使用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缴存人个人所有 。缴存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灵活取用缴存资金,取用后,贷款、缴存补贴等权益随之变化;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符合缴存使用产品约定的,也可申请提取使用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为方便广大灵活就业人员随时随地、足不出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我市目前已在微信和支付宝上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服务,缴存人可在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中搜索“重庆公积金”,通过注册登录、业务授权、开户、选择产品及缴款几步简单操作,即可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掌上办、指尖办 。
      市民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23-12329服务热线咨询 。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怎么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怎么买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怎么办理

文章插图
缴存条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经营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批准的时间为起始时间,经营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
②经营场所:华律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③申请人还需持近6个月经营完税发票或减免税证明 。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户籍必须在华律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②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部门缴纳了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
二、办理缴存资料
个人缴存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
1、填写《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提供近6个月经营完税发票或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行政区域内最近连续6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按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原件及复印件 。
灵活就业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灵活就业公积金提取业务一般分为两种,即非销户提取和销户提取业务 。
非销户提取: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提取额度等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执行 。
销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到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销户提取,或未达年龄自愿销户提取的,在个人账户封存后,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
备注: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尚未终止补息的,只能办理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终止补息但未结清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年龄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提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开户 。
自由职业者怎么缴纳公积金法律主观:
【灵活就业人员怎么买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怎么办理】自由职业可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的交纳,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管理办理个人缴存登记,缴存基数由个人自行申报,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全市缴存基数上限 。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