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具体内容“三权分立”是美国现行的权利结构 。
所谓三权分立 , 是通过法律规定 , 将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 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 , 既保持各自的权限 , 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 , 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 , 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
3、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 , 为权力在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 。
4、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衡的模式: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
法律依据:
《美利坚合众法》第六条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联邦制 , 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 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总统制民主共和政体 。
美国的三权分立指的是哪三权 , 分别由哪些机构来管理?三权分立的核心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 , 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 , 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 , 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 适应于欺骗人民和对付外国斗争的需要 。这种制度的弱点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 , 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抵消 , 缺乏效率 。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 立法权由国会掌握 , 行政权归于总统 , 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三权之间相互制约 , 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 , 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 , 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 , 此外 , 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 , 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
立法权--国会
司法权-最高法院
行政权-总统
美国三权分立具体介绍?三权分立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 , 并互相制衡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 采取的是三权分立制度 。

文章插图
1、立法分支(legislative branch)负责制定法律(makes laws),归于美国国会(US Congress),美国国会由参议院(senate)和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构成 。
2、行政分支(Executive Branch)负责执行法律(enforces laws) , 归于美国总统(president) , 任期四年(a four-year term) , 并可连任一次 。
3、司法分支(Judicial Branch)负责解释法律(evaluates laws) , 归于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 最高法院共设包括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在内9名大法官 。
扩展资料:
美国三权分立的好处和坏处:
1、从理论上看 , 所谓的“三权分立”其实是反民主的 , 这是要否定多数人的决策 , 然而“西方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实行“三权分立”后 , 就有可能变成多数服从少数 。
例如 , 总统是1个人 , 他可以否决由几百人通过的法案 , 这可以看作多数服从少数 。因此 , 有人说美国总统拥有“帝王般的权力” 。
2、美国“三权分立”的坏处也很明显 , 这套制度很容易引发总统和国会之间的矛盾 。如果总统和国会多数派不属于一个政党 , 则很容易互相扯皮 , 国会也可能给总统使绊子 。
如此一来 , 必然会造成美国政府的低效率 , 有人说美国政客将绝大多数时间用于争吵和推卸责任 , 还有部分时间用于自卖自夸 , 最后执行的时间只占一小部分 。
【美国三权分立指的是哪三权】—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 , 指哪三权?三权分立(三权鼎立) , 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 , 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 。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 , 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 , 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 , 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 。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 。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 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 , 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 , 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 。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 , 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 。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 。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 。在议会制之下 , 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 。行政 。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 。现代一般认为 , 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 。事实上 , 除了美国以外 , 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 , 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 。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 , 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 。1929年大萧条时期 , 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 , 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 。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 。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 , 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 。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 , 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 。罗斯福为推行新政 , 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 , 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 , 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 , 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 。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 。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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