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呼和浩特地区文物遗迹、遗址十分丰富 。做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呼市文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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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物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物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第四条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山区和水域中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占用的古建筑、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的和私人所有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刻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二章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经费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议文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
呼和浩特市文化局是呼和浩特市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呼和浩特市文物事业管理处受政府委托,行使全市文物工作的管理职能 。依据《文物保护法》、《保护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农村乡镇境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可指定由文化站代管 。第八条 呼和浩特博物馆是呼和浩特地区文物的收藏、研究和展出的业务机构 。第九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征集费、复制费分别列入市、县(旗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文物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 。
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维修经费,除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拨款外,应分别列入市、县(旗)财政预算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第十条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经市、县(旗)各级政府批准,设置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
对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确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市区内为100米-150米,(以该保护单位的围墙为准下同),其余地区为150米-200米;市级、旗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均为100米 。特殊地理环境的保护范围由文物和城建部门另定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出移各种建筑,应按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其建筑方案须征得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在古建筑群、古文化遗址内、古街区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和共它工程项目,须经市文物管理处同意 。探索、迁移留取资料等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四条 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调查或者勘探工作 。根据调查和勘测情况,提出保护、抢救措施或发掘计划 。
所需调查费、资料费、勘探、发掘及抢救费用,均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五条 使用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文物古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负有对该建筑进行养护和修缮的责任,维修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在养护和修缮中不得随意新建、改建、出移或拆除各种建筑 。第十六条 涉及文物古迹的旅游开放点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进行旅游活动的部门,应在旅游收入中合理解决文物古迹的保护用费或提取一定的利润,比例划拨文物管理部门,用于文物古迹的日常养护和维修 。第十七条 对还未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而确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等,由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派人拍照,绘图并做出文字记录 。对其中确有必要的进行定级管理的,由市文物管理处报请人民政府批准,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 。
已公布为旗、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应上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需提升保护单位级别的,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上报审核批准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文体局怎么考个人报名 。
报名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报名 。报名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各地人事考试信息网),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填交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 。报名资格一经招聘单位初审通过,不能更改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
2、单位初审 。
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 。如果招聘单位在几个工作日内(各地方规定不同),未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 。网上报名期间,招聘单位会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提供咨询服务 。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
报名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录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规定日期前登录当地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 。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一般在考前一周可以打印) 。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
4、笔试 。考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 。
5、面试 。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备案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方案的备案应在面试前一周完成 。
6、考核体检 。考核、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7、签合同 。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
呼市有几位副市长,他们分管什么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如下:
秦义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
狄瑞明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综合经济、对外开放等方面工作 。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场城铁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场建设),呼市驻北京联络处 。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呼和浩特调查队、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
白金祥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文化、卫生和人口计生等方面工作 。
分管:市文化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局,地方志编修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民族演艺集团 。
联系:市档案局、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红十字会,各新闻单位 。
王恒俊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 。
分管: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震局,残疾人联合会 。
联系:呼和浩特警备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青团呼和浩特市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
孙建华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城市建设、交通和土地管理利用等方面工作 。
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利用)、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供排水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园林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机场城铁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 。
刚布和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服务业、非公经济、民族宗教和外事等方面工作 。
分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外事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呼和浩特市委员会,白塔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市工商业联合会、各地驻呼商会,呼和浩特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驻呼其他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
赵云辉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主持市公安局工作 。
分管:市司法局、信访局 。
联系: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局,武警呼和浩特市支队、呼和浩特市公安消防支队 。
奇巴图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农村经济及事务、扶贫开发等方面工作 。
分管:市水务局(农村水利)、农牧业局、林业局、扶贫开发办公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联系:市气象局、武警内蒙古森林总队直属大队、妇女联合会 。
刘晶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工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 。
分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
联系:市总工会,呼和浩特供电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中国联通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国移动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及中区直驻呼各大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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