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违反什么规定

以贷还贷 违反什么规定是不违法 。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 , 所以并不违法 , 也没有违反规定 , 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禁止 ,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 , 以贷还贷的危害非常大 。
越来越多的人采用网贷的形式来解决资金问题 , 而这些网贷往往不合法 , 存在砍头息、高利贷的情况 。借款人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 , 会选择以贷还贷来持续 , 从而越滚越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 造成借款人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 , 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
拓展资料:
“以贷还贷”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借新还旧不通知新保证人 , 保证人免责的风险 。
业务实践中 , 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 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形 ,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中 , 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法律障碍 , 但新贷款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 。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 , 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贷款 。否则 , 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 ,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
(二)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在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的风险
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 , 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 。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 , 在清偿债务时 , 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 , 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 , 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 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 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行为” 。
“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 , 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 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
(三)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的风险
某些银行逆程序操作 , 即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后签署借款合同 , 不仅正常情况下发放贷款这样操作 , 在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也是如此 。
还有的银行在办理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时 , 认为前一贷款已经有了登记手续 , 因此 , 只重签借款合同不重新签署抵押合同 , 对抵押登记手续不作变更 。
(四)借新还旧时银行划款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的法律风险 。
以新贷偿还旧贷 , 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 , 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 , 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 , 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 。
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 , 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 , 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
以贷款还贷款违规吗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 , 所以并不违法 , 也没有违反规定 , 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禁止 ,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 , 以贷还贷的危害非常大 。以贷还贷是不违法的 , 现在依然有很多人采用这种方法 , 既可以避免被暴力催收 , 手头又持续有一笔钱 , 不过这样的方式撑不了多久 , 到后期会同时借几十个网贷 , 逾期金额高达数万元 , 到时候上门催收、爆通讯录会让你难以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以贷还贷方面银监会有什么具体规定规定:

以贷还贷违反什么规定

文章插图
1、银监会做的是宏观方面的监控 , 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 , 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 。不会对具体业务进行干预 , 银行在贷款的时候的批款规则里面就有银监会的指导规则了 。
2、贷款是经济行为 , 两次贷款之间是独立的 , 你能贷到第二次 , 说明你的资质好 , 因为第二次贷款已经考虑了你有贷款负债的情况 。
扩展资料
“以贷还贷”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 , 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比较简单 , 一般争议较小 。但要证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 并不容易 。因为 , 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 , 很难证明 。
如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以贷还贷”的 , 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 , 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 。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以贷还贷”的情况虽然有 , 却极少 , 因此 , 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 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 。
根据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 , 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 , 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
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 , 如银行当天贷出款项 , 当天即扣划款项用以归还原贷款;
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 , 借款人又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贷还贷”成立的条件 , 因此 , 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以贷还贷”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 。
如果无法查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 , 又不能推定的 , 不能作“以贷还贷”处理 。
【以贷还贷违反什么规定】参考资料-以贷还贷